第十六条

已废止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类展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库尔勒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许可或者相关证明,到登记机关备案后,再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