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语言文字管理条例/第二章 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第十条已废止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有关单位印制选民证、选票、当选证书和公布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等,应当至少使用蒙古、维吾尔、汉语言文字中的两种。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