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语言文字管理条例/第二章 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已废止自治州内召开的各种会议,应当为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公民提供翻译;召开以少数民族公民为主的会议,应当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同时做好汉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