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语言文字管理条例/第二章 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自治州州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制作名称标牌、印章、文件头、会标、信封、信笺等应当使用蒙古、汉两种文字。县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制作名称标牌、印章、文件头、会标、信封、信笺等应当使用蒙古、汉或者维吾尔、汉两种文字。自治州内的地名、县市和乡镇界线上设立的界桩,应当至少使用蒙古、维吾尔、汉文字中的两种,书写应当规范。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