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搭建棚屋、设置摊点、维修场及其他设施;(二)排放污水、污物,倾倒垃圾、废土,长期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三)采矿、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打场晒粮和其他有碍通行的行为;(四)填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任意利用农村公路桥涵、边沟筑堤蓄水、设置闸门;(五)其他违法违章利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损坏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