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乡道规划,组织实施乡道建设、养护、管理的日常工作;(二)维护乡道建设、养护、管理秩序;(三)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乡道的路政管理;(四)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