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一)负责本村境内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二)协助县乡人民政府搞好村道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三)其他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