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

(一)负责本村境内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

(二)协助县乡人民政府搞好村道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三)其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