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十八条已修改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