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十九条已修改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