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8

Amended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