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