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第二章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第九条有效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本企业负责人指定。推举或者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女性劳动者人数较多的企业,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女性劳动者代表。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