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本企业负责人指定。推举或者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

女性劳动者人数较多的企业,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女性劳动者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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