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第二章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第八条有效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总部和分支机构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等设立调解小组。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