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第二章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第七条有效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三)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四)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五)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组织受理和调解劳动争议,不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