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第三章 调解程序第二十条有效劳动争议调解应当以召开调解会议的方式进行。调解会议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员参加。调解组织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主持调解会议的调解员,由调解组织的负责人指定;调解组织的负责人参加调解的,由其主持调解会议。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均无异议时,调解方可进行。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