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第三章 调解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书面委托适当数量的代表申请并参加调解。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