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劳动争议调解应当以召开调解会议的方式进行。调解会议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员参加。

调解组织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主持调解会议的调解员,由调解组织的负责人指定;调解组织的负责人参加调解的,由其主持调解会议。

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均无异议时,调解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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