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第三章 调解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调解会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调解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调解员讲解或者帮助当事人查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疏导、劝解;调解员在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争议解决方案,促使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会议应当形成调解记录,主要载明争议的事项、调解的经过以及最终形成的意见。调解会议结束后,双方当事人、调解员应当在调解记录上签字。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