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毗邻跨越排水、防洪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的,应当经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