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二节 城乡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毗邻跨越排水、防洪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的,应当经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