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停车场、车站应当划定车道标线,设置站牌、提示牌等标志,保持设施完好。客运经营者应当在站牌上标明线路代码、首末车时间、开往方向、运价标准、所在站点、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信息。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