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以所在或者就近的道路、公共设施、标志性建筑物、文物古迹、旅游景区(点)、国家机关驻地、自然地理实体、居民区等的标准名称冠名;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应当冠同一名称。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