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管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