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经营权第二十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最长为八年。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权期限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个月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县级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停运。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