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最长为八年。

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权期限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个月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县级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停运。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