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经营权第十九条有效客运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证书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县级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