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共同承担。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可以按照规定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区(市)可以建立养老补助金制度。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拖欠。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