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共同承担。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可以按照规定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有条件的区(市)可以建立养老补助金制度。

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拖欠。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