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对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的医疗费,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报销,不得拖欠。农村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的患病老年人按照规定实行医疗救助。其中,市和各区(市)建立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生活困难的患病老年人的医疗救助。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活困难的患病老年人提供援助。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