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服务,开展适应老年人需要的居家养老、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教育、家政、法律等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