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市、区(市)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