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

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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