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医疗康复机构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社会福利设施。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的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提供养老服务以及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老年康复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