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公寓、康复医疗机构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新建或者改建城市居住区,应当按照《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规定,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活动的配套设施。已建成的居住区,没有老年人生活、活动配套设施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补建或者改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