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为老年人义诊活动,鼓励、提倡其他医疗机构开展为老年人义诊活动。有关单位和社区应当对医务人员为老年人开展义诊提供方便。开展义诊活动应当遵守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