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由荔波县人民政府领导,主持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
(二)按照总体规划制定详细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统一保护和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活动、交通安全、社会治安等进行管理;
(五)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使的其他职权。
樟江风景名胜区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