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樟江风景名胜区内根据规划建设的项目,由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编制计划,经荔波县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报批手续。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