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禁止违法占用、转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擅自改变风景名胜资源性质及景区土地使用性质。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