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荔波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樟江风景名胜区内的封山育林、植树绿化和25度以上坡地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保护植被和野生动植物繁殖生长、栖息环境。在樟江风景名胜区内推广沼气等适用技术,采取节柴措施、保护生态。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