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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有效
禁止侵占、破坏樟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河道、河滩、河堤及其设施。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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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