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在樟江风景名胜区内已建成的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限期治理,达不到环境质量标准的,由荔波县人民政府责令其关、停、转、迁。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