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樟江风景名胜区的水质以及樟江支流的水质按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Ⅰ至Ⅲ类水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