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国家推行多种造林形式,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租赁、购买宜林荒山的使用权造林。国家鼓励以竹、木为原料的生产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造林,建立原料林基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