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六条有效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以县为单位负责实施,以乡为单位实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责任制,保证建设进度和质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