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承包、租赁、购买宜林荒山的使用权造林,应签定承包、租赁、购买合同,并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期限约定完成造林的具体时间。承包、租赁、购买宜林荒山的使用权造林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造林任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