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七条已修改民用建筑项目需要进行立项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查建筑节能专项内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审批或者核准。民用建筑项目利用可再生能源集中采暖制冷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报告中编写专项内容。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