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八条已修改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