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教育教学第三十三条有效企业应当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参加专业对口的实习实训。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上岗实习的,职业院校应当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为学生购买人生伤害保险。企业对上岗实习的职业院校学生,应当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并按照国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