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职业院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与企业开展下列事项合作:

(一)根据合作企业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生产方法、企业文化,优化教学内容,开发专业课程;

(二)与合作企业构建多形式的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

(三)配合合作企业建立规范有序的学生实习制度;

(四)实施订单式培养,为合作企业培养所需专业毕业生;

(五)与合作企业共同推进毕业生就业指导;

(六)与合作企业开展教师、高技能人才双向互动交流;

(七)与合作企业建立生产性实训车间,兴办技术创新机构;

(八)其它合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