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接受学生实习实训的企业,应当开展实习实训前的安全培训,负责实习实训期间的劳动保护。下列事项不得安排学生实习实训:

(一)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岗位;

(二)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三)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四)与所学专业不相符的岗位;

(五)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岗位。

学生每天顶岗实习不得超过八小时,不得安排一年级的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