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企业应当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参加专业对口的实习实训。

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上岗实习的,职业院校应当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为学生购买人生伤害保险。

企业对上岗实习的职业院校学生,应当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并按照国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3